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

11-21 17:16  

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秸秆、垃圾,严禁乱倾倒、乱焚烧。

二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大路坝区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深入开展宣传教育,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制度,实行重点管控、专人监管、定点巡查,及时预防、制止、处理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行为。

三、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的,由县环境保护部门、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严肃查处,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妨碍、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。

四、县电视台、县新闻中心要加大对禁止露天焚烧秸杆、垃圾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,及时宣传先进经验,曝光反面典型。

五、对因监管工作不力,造成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现象严重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。

六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,举报电话:县环保局:12369;县城管局:12319。
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咸丰县人民政府

2017年11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