咸工商信公字〔2018〕1号
咸丰县恒丰科技有限公司等403家企业(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)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通过"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"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,违反了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和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(一)项规定。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从2018年7月13日起将咸丰县恒丰科技有限公司等403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并通过"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"予以公示。
特此公告。
附: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
2018年7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