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县发出首份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

05-25 16:50  

咸丰新闻网讯(通讯员胡道成、李永富)日前,咸丰县公安局丁寨派出所向辖区冉某开出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,这是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施行以来,我县发出的第一份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。

5月16日,丁寨乡湾田村袁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冉某发生口角,随后遭到丈夫殴打,丁寨派出所民警在接到袁女士报警电话后迅速出警,经调查取证,最终认定这是一起家庭暴力案件。冉某在接受民警批评后,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妻子道歉。为了警示冉某,预防家暴的再次发生,民警当场向冉某发出了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。

这份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的发出,标志着我县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施行后,由公安、司法、妇联、乡镇、社区(村)等多个单位及部门建立的反家庭暴力联席工作机制正式运行,可开展宣传预防、心理疏导、庇护救助、警示告诫、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活动,能有效震慑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,为家庭弱势成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,进一步推进和谐家庭、法治咸丰的建设。

相关法律规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
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
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

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
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、调解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;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

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。国家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。公安、民政、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社会团体,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,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。

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,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